吴大朝:
本院在执行李光伟与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未履行(2015)鄂枣阳民二初字第0046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向你公告送达(2016)鄂0683执1144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及执行案件质量和廉洁办案监督卡。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于公告届满后三日内履行本院(2015)鄂枣阳民二初字第0046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应在执行通知限定的期限届满后3日内向本院报告你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全部财产情况,否则,本院将依法并强制执行。
二0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