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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当事人立案举证须知

发布时间:2014-04-10 11:39 来源: 阅读:2859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证据的若干规定》,行政诉讼立案须知如下:

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立案

一、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递交的行政起诉状及其他起诉材料的要求参照民事诉讼立案的规定执行。

二、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即原告、被告主体资格是否适格,诉讼请求是否明确、事实根据是否具备、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法律规定须复议前置的,是否经过了复议程序;

(三)是否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

(四)是否重复起诉;

(五)其他材料及起诉手续是否完整。

三、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起诉材料齐全的,在七日内决定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

四、经审查,对受理条件有欠缺或起诉的基本证据不足的,人民法院应书面通知当事人限期补正。当事人按期补正后,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从当事人补正后交人民法院之日起7日内立案。当事人逾期不补正,因而不符合受理条件的,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五、人民法院在审查起诉时,发现原告起诉的被告不适格,应当书面通知原告在10日内变更被告。原告明确表示不同意变更,或逾期不予变更的,裁定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审查起诉时,发现原告遗漏了被告,应当书面通知原告在10日内追加。

六、具体行政行为交代的起诉期限比法律、法规规定的起诉期限长,原告在具体行政行为交代的起诉期限内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七、原告因病重、因公出差或受意外伤害等正当原因不能在法定期限内起诉的,在该正当原因消除后10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延长起诉期限,人民法院应组成合议庭对其申请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应书面答复允许顺延补足耽误的起诉期限,理由不成立的,应裁定驳回。

八、经合议庭合议后,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庭长或主管院长审批。决定受理的,应当填写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和诉讼须知送达原告或其诉讼代理人。

九、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及补充规定计算案件受理费,向原告或其代理人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并按照要求更换票据。

原告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的,要求原告提交符合条件的证据,参照本规定第一审民事案件缓交诉讼费的审批规定执行。

十、办理立案手续后,应当对立案材料进行整理,起诉状和证据加盖正、副本印章并将正、副本分别装订,收集的证据与原件核对后,加盖核对无异章并由核对人签名。

十一、决定立案后,立案机构应当在二日内将案件移送相关部门,办理移交手续,由移送人和接收人签名,注明移交日期。

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立案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及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执行书;

2、生效的行政法律文书;

3、被执行人收到行政法律文书签字后的送达回证或通过邮局送达等其他合法方式送达的依据;

4、经核对无异的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全部案卷复印件;

5、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6、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参照本意见第一审民事案件立案的规定执行。

三、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强制执行书后,在七日内进行审查,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人。符合条件的,决定立案。

四、非诉执行案件材料齐全的,审查以下内容:

1、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2、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

3、申请人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是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

4、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人;

5、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是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未履行义务;

6、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7、作出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属人民法院地域管辖。

五、符合条件的案件,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庭长审批,决定受理的,向申请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及补充规定计算申请执行费,向申请人送达预交申请执行费通知书,按照要求更换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