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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法治护航作用,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发布时间:2020-12-24 16:13 来源:民事审判第一庭 阅读:352

在国内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的情况下,如何统筹保障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枣阳法院把“六稳”“六保”工作要求贯穿到司法过程中,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12月23日,原告袁某某等5名股东与被告枣阳市三杰麦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杰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枣阳法院在做好调解工作的前提下,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使公司免受解散之灾,确保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2002年6月25日,河南某某三杰粮油有限公司、海某、裴某某、张某某、袁某某等11位自然人发起成立了三杰公司,注册资本168万元,并通过了公司章程。2008年4月20日,该公司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对注册资本及股权作了部分变动,注册资本增加到400.2万元。近年来,因股东之间对公司的经营管理等方面产生了分歧和矛盾,袁某某等5名股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散公司,并按照现实市价,回购原告股权。

受理该案后,枣阳法院高度重视,安排调解经验丰富的法官张家政担任主审法官。分管院长曾向新、民一庭庭长钱忠带队,与承办法官深入企业了解公司经营现状,发现三杰公司现有员工150多人,该公司一直在正常经营,特别是今年因新冠疫情影响,该公司作为我市第一批复工复产企业,1-5月利润高达200万元,创历年来产量销量最高历史水平。如该公司解散,员工将面临失业,亦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为此,承办法官出于既保障原告的合法权利,又维持公司正常运营的考虑,曾多次召集双方调解,释明法律和分析利弊,终因意见分歧较大而未能达成共识,但弄清了纠纷的症结所在。

枣阳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司法解释(二)虽然专门赋予了股东提起公司解散的权利,但本案中,被告三杰公司仍在正常经营中,并有大量的公司员工,每年的股东大会均在召开,对股东均有分红,今年因新冠疫情影响,该公司作为我市第一批复工复产企业,经济效益比往年还好,说明三杰公司的经营管理并未发生严重困难。

 三杰公司作为全省农业产业化 “十强龙头企业”和粮食食品加工“十强企业”,承担着粮食收储和粮食食品深加工,养活着一百多名职工,企业存亡关系到老百姓的粮袋子和钱袋子,双方均要冷静思考解散公司对各自权益的不良影响,对全体职工的不良影响,对社会的不良影响。三杰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更应思考,该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权利属于全体股东,不是某个人的私有权利,企业管理要严格按照公司法操作,董事会、监事会要充分履职,切实维护股东权利,这样才能打消股东疑虑。

 综上,法院本着“公司自治为主,司法谨慎干预”的原则,更应依法助力企业复工复产,保民生,促就业,维护和谐稳定的企业环境,维护企业长远发展。故五原告诉请解散三杰公司不符合公司法中规定的公司解散条件,对其主张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