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汽油等危险化学品,是必须具备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等资质的,然而,一些不法分子为了牟利,罔顾公共安全,铤而走险。
近日,枣阳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例危险作业罪案,被告人韩某利用改装的车辆、无证销售汽油,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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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1年3月至2023年7月,被告人韩某为谋取非法经济利益,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且不具备成品油专门存储条件的情况下,多次低价从货车司机处购进汽油转卖获利。
为方便“经营”,韩某改装面包车用于存放运输汽油,将面包车停放在枣阳市吴店镇高速桥附近的湖北某有限公司宿舍旁,采取固定和流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售卖获利。经统计,韩某向多人销售汽油营业额共计人民币8870元,韩某从中获利约3000元。
2023年8月4日16时许,被告人韩某销售给张某的一罐成品油被查获。经检验,查获的成品油所检项目符合GB17930-2016要求,检验结论为合格,属于危险化学品。
2023年8月7日,被告人韩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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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枣阳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韩某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品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作业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某犯危险作业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韩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愿意接受处罚,有悔罪表现,对其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等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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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新增“危险作业罪”,首次将安全生产领域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具有现实危险的相关行为,纳入刑法打击范围,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作业罪”主要适用于安全生产领域,如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生产等专业性较强的行业。
该罪是“行为犯”而非“结果犯”,即只要实施了法律规定的某种行为,即构成犯罪。增设该罪名,能更好地发挥刑法在安全生产领域的预防、警示和教育功能。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未经依法批准、许可,擅自经营储存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等高度危险作业活动,其装油车紧邻一公司宿舍旁,虽然未发生事故,但违规作业活动已经具有发生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故以犯危险作业罪惩处。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此,法官提醒,此类非法经营的“黑油站”存在巨大安全隐患,一旦发生危险,后果不堪设想。
因此,消费者应选择到正规加油站加油,切莫因贪图小便宜而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同时,希望各企业和个人依法经营、安全生产,守牢安全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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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