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解,也称诉讼调解,通常是指当事人双方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用平等协商的办法解决民事争议的诉讼活动和结案方式,也是我国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
近年来,枣阳人民法院积极适应审判方式改革发展的需要,把维护社会稳定,司法为民,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作为自己的根本职责所在。在实际工作中,充分运用审判职能,发挥法院调解的积极作用,努力消除各种矛盾,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怎样提高司法为民的指导思想,也成为我院攻关的一大重要课题,笔者就调解方法的运用,谈一谈我院的一些做法:
一、提高认识,是做好调解工作的前提
正确树立“司法为民”的观念是做好调解工作的根本。当前,我们党在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执政能力过程中适时提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遵循以人为本,树立科学的发展观。随着社会的发展,审判工作所调整的领域日益扩大,新的法律法规不断颁布实施,法院面临的形势越来越繁重,案件的审理难度也越来越大。作为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机关,要解决矛盾和问题,就必须紧密地响应党组织的号召,不断与时俱进、开拓进取牢固树立“立党为公,司法为民”的观念。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确定了23项司法为民的措施,其中第7项为“规范法院调解,提高诉讼效率与质量”。这一规定及时为法院调解注入了新的活力。
法院调解有利于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随着民事审判形成了大民事的格局,民事案件的大量增加与法院的审判力量相对不足的矛盾在一些法院凸显。一些地方受观念和案情的影响片面强调“一步到庭”、“当庭宣判”,对调解重视不够,对一些简单的民事案件认为是“鸡毛蒜皮”的小事情,不愿去做“婆婆妈妈”的调解工作,调解结案率有所下降,且有些案件由于不愿做调解工作,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的影响。而法院调解所适用的案件除案情简单外,多是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法院调解有利在“私权自治”的基础上,通过审判人员的思想教育双方当事人消除了隔阂与对立,自愿达成协议便于自觉履行,有利于促进人们之间的和谐,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充分认识法院调解工作,有利于普法宣传教育,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调解的过程就是宣传法律与政策,只有认识上去了,引导当事人分清是非责任的过程,有利于当事人正确认识自己的权利与义务,旁听群众增强了法制观念。也减少了诉讼程序,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与质量。
二、加强学习,是做好调解工作的基础
在市场经济的社会里有“形象就是生命”之说,在我们的审判工作中,法官队伍素质的好坏对开展法院的法院调解工作同样十分重要。而法官队伍素质的提高就需要我们加强学习,与时俱进。当事人把纠纷诉注于法院来解决,完全是基于对法院的信任,他们相信国家法律的公正,同时又对执法者法官的个人职业品质抱以较高的期望,所以法官只有树立良好的形象才能取信于当事人,才能使国家法律的公正得以实现。法官应严格遵守职业规范,多关注国家大事,关心集体和他人,培养“社会责任感”;多学习业务知识、业务技能,培养“进取心”;注意自身在社会中的形象,举止文明,行为得体,保持正直、诚恳、高尚的情操,加强道德修养,培养“荣辱心”。法院应鼓励法官倡导“做好人、办好案、传好名”,倡导好人好事,比如,号召法官参加对群众的各种扶贫助困活动,多为弱势群体排忧解难,与群众建立一种密切的鱼水般的警民关系,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长此一往,法官们“业务精了、执法正了、人品高了”,在运用法律,居中调解时,说述理法就会掷地有声,在当事人心目中就会有份量,当事人也愿意接受调解。可以这么说,调解工作的成败一半系于法官的个人素质。
三、坚持原则,是做好调解工作的保障
怎样把调解工作执行到位,这就要求我们法官加强做好无过错方的宽容调解工作和过错方的醒悟改进工作。在坚持原则的同时加强做好纠纷焦点把握与可能出现的情况尽量换位思考。案件审结后,做好跟踪回访,把调解延伸到执行阶段,同时,我们也尊重具有操作性的调解规则:
(1)自愿为先,合法为本、;是指依法调解自愿原则是调解工作的前提,是解决一切民事诉争的根基。任何一方反对调解的,都不得进行调解,合法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利益。
(2)深入实际、明辨是非;是指调解工作要杜绝办案人员先入为主,必须在查清基本事实、是非对错的情况下,才能进行有效调解,防止空洞性的“癔想式”调解。
(3)各案不同、因势利导;是指办案人员应根据不同的案件发展情况,善于发现矛盾的症结所在,抓住诉争的焦点,有区别、有针对性地解决解决问题,开展调解工作。把握时机是调解工作成败的关键环节之一,有些简单的矛盾纠纷,有时就因为办案人员的个人方法不当,时机不准,则变得复杂起来,使矛盾激化,为以后的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
(4)动之以情,晓知以理;是指调解工作要积极发挥道德与法律的双重作用,讲事实、摆道理,耐心细致的调解,用法律语言折服当事人,用情感语言感化当事人。
(5)审时度势、及时判决;是指要防止草率下判,认真进行调解。调解的过程也是熟悉案情的过程,在调解过程中,我们既能查清诉争双方当事人思想矛盾的根源所在。所以调解前的努力将对案件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但决不能久调不决,调解不成应及时判决。
(6) 防微杜渐、根除隐患。是指调解工作既要解决好当事人之间的事实纠纷,又要平息他们之间思想上的矛盾纠葛,不能留下隐患,治标不治本,图形式,不讲效果,给社会留下隐患。
法院调解是一种法律制度,但从其操作的方法上来看,它又是一门挖掘不尽、灵活性很强的工作,有的法官认为做调解工作不就是说劝,不对。调解工作更讲究方法,离婚案件我们多采用“冷处理”方法、“借用外力法”,赡养案件多采用“情理交融法”,民间借贷案件多采用“矛盾根源分析法”,对合同之诉、侵权之诉案件多采用“法律、法规灌输法”、“调解与判决后果利弊对比法”等。法官在事非分明的基础上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时,需要用负责的态度,正确的法律知识,一定的逻辑思维,对当事人之间的诉争矛盾追根溯源、把准矛盾症结所在。调解的场所环境氛围、辅助调解人员的选择、法官对当事人的态度是否情真挚诚、法官的调解用语等,这些都会对调解起到重要的影响。
四、公正高效,是做好调解工作的核心
公平公正调解,不偏不倚。在平实生活中,司法活动很容易受到各方面的干扰和压力,人际关系的影响、亲戚朋友的面子、同事领导的招呼等因素,不仅影响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还能考验调解人员是否保持公心。从社会心理学角度讲,当事人觉得自己受到“不公正”待遇时,会伤害到其尊严,也最容易激起对执法者的不良情绪。不公成了执法大忌,亦是调解之大敌,一旦被当事人察觉,则必然导致调解工作的失败。坚持公平调解,才能维护司法公正。笔者认为在保证公正的基础上要处理好以下三个关系和调解理念:
1、处理好尊重当事人意愿与积极引导的关系。在法院调解过程中,法官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意愿,当事人坚持不愿意调解的,不得强迫当事人进行调解,更不能用判决结果来压当事人,导致违背法院调解制度的初忠,但如果双方确有达成调解协议可能的,虽然当事人一开始由于维权心切,不愿意接受调解,法官也要积极行使法官的释明权,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积极进行引导。
2、处理好法官的促成调解与中立地位的关系。法官在调解中要保持中立和执法文明,严格执行审判纪律,保守审判的秘密。严格操守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6日修订后发布正式施行的《法官行为规范》,是保证调解化解纠纷的基本条件。在对待当事人的态度上,要改变以往法官依职权居高临下的思想,不能以先入为主,语言要文明,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主体地位,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他们对我们工作的中立性产生合理的怀疑。
3、处理好促成调解与保障结果合法有效的关系。法官在法院调解的过程中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严格对参加调解的个人的代理或代表者资格的权限进行调查核实工作,对协议结果认真审查,在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同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在调解过程中,我们应秉持以下调解理念“
1、设身处地,.换位思考
调解人员应促使当事人换位思考,促进当事人彼此了解,角色换位是指在转变当事人认识的时候,让当事人想象自己处于对方角色的情况,站在对方的立场、角度认识问题、体验情感。如果想通过调解解决问题,首先需要让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都站在对方的角度,设身处地为对方着想,使思维跳出只看到自己利益的小圈子,这样才真正有利于彼此理解,并达到和解的目的。
2、分析利弊,思路清晰
在调解中,如何能让当事人化干戈为玉帛,还需以法律规定为标尺,与当事人进行沟通交流,帮助当事人理清纠纷发生的来龙去脉,明了自身的言行举止有哪些不当之处,对对方的侵权行为,应怎样求助法律,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能采取任何不理智的行为。调解人员分析利弊得失、细致入微的讲解常常带来良好的效果,能够避免一些无意义的争执。在实践中还应当注意调解人员的细致分析并不等于面面俱到,而是在有限的时间里,面对“剪不断,理还乱”的繁难的民事纠纷,善于化繁为简、化难为易,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为当事人分析,让当事人听懂。
3、.案件不同,方法有别
民事案件从大类上划分,可分为人身纠纷案件和财产纠纷案件。人身纠纷案件以婚姻案件为例,审理离婚案件在坚持调解前置、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准离、夫妻感情未彻底破裂的调和三原则的前提下,原则上运用下列调解技巧:
第一、情感化解法。对于重视亲情的当事人,要善于运用孩子的负担及亲昵纽带作用;老人的赡养负担和劝导作用。对于涉及经济因素及婚外情等问题的当事人,告知夫妻之间不仅存在爱情还更具备亲情因素,故应相互扶持、相互尊重,共同追求幸福生活,并告知如何正确消除夫妻矛盾的方法和自我调节途径。
第二、剖析矛盾与警告相结合的方法。对于不愿意离婚的有过错的一方责令其向提起离婚诉讼的另一方积极承认错误,保证悔过,求得原谅;同时对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的离婚原因进行分析,是基于重大矛盾还是日常生活中的琐事所致,离婚是否值得进行劝导;帮助引导其回忆双方曾经的幸福婚姻生活,并同时帮助其回忆、挖掘对方的优点。
第三、心理沟通法。一是取得当事人的信任,这是调解成功的前提条件。如果审判人员取得了他们的信任和好感,当事人会听得进去审判人员的意见。二是透视当事人的真实想法,抓住焦点,是调解成功的阶梯。作为一名法官,在整个庭审过程中,眼睛要注意观察、思维要清晰、问话要精练准确。要仔细观察当事人言行举止,从当事人的陈述和激烈的辩论中,透视其真实想法,了解矛盾焦点,寻找调解的切入点,因势利导,达到调解的目的。三是正确分清是非责任,提出合理方案,促成双方达成协议。
总面言之,长期以来,法院调解工作一直被视为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优良做法,在国外也被誉为“东方经验”。它在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及时、高效、简捷地解决民事争端,减少诉讼麻烦,预防纠纷发展,节约司法资源等方面发挥着独特的优势。
调解民事纠纷,科学掌握调解方法技巧对调解工作至关重要。古语言“熟能生巧”,只要我们在实践中善于思考,勤于总结,相信我们的法院调解工作一定会更加奏效,我们的社会将更加稳定。
参考文献:
1、《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与发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11月第一版 作者:江平主.
2、《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与发展》1998年11月第一版 作者:章武生 张其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