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枣阳市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小全、徐群柱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二年。这是我市公检法三机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的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从2014年10月31日到2015年3月31日开展为期5个月的集中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犯罪行为的专项行动的二个案例。
2009年5月17日,枣阳农村商业银行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枣阳法院强制执行王小全偿还借款17万余元。枣阳法院依法裁定将王小全所有的大货车壹台予以查封、扣押,而王小全拒绝履行,并将车辆隐藏、转移,致使该案无法执行。
2007年11月9日,枣阳法院判决被告人徐群柱返还刘学土地转让款12万元。徐群柱收到法院判决书后,于2007年11月22日收取了枣阳市南城办事处霍庄社区土地转让款12.7万元,但其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徐群柱将法院冻结的小轿车隐藏后,潜逃至新疆打工,致使该案无法执行。
枣阳法院遂以王小全、徐群柱的行为分别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经上网追逃,分别在海南和新疆将两人抓获,并经检察院审查后提起公诉。在案件审理中,鉴于王小全、徐群柱归案后能够积极认罪,且王小全已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徐群柱已偿还大部分欠款并就剩余欠款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取得了申请执行人谅解,法院遂对其两人做了从轻判决。
活动期间,枣阳法院先后追究了9名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对26名被执行人实施了司法拘留,迫使30余名被执行人履行了320余万元的执行款,有力的打击了拒执行为,彰显了法律权威,改善了当前执行环境和执行难状况,促进社会诚信,推进平安枣阳、法治枣阳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