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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甘风险打捞手机,小伙子溺水身亡谁担责?

发布时间:2021-05-28 16:37 来源:枣阳市人民法院 阅读:765


  18岁的小昆和朋友们在景区内游玩,谁料,其在帮朋友打捞手机时命丧景区一处鱼塘。因未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小昆的父母将风景区管理单位以及一同游玩的3人告上法庭,共计索赔81万余元。

20215月,该生命权纠纷案经枣阳、襄阳两级法院审理后,终于尘埃落定。

事件还原

    小昆和小伟系好朋友,常在一起玩。2020426上午,小昆骑摩托车载小伟到枣阳市太平镇,小伟又邀请小菲、小静,四人相约后一起坐车来到紫玉山风景区游玩。

紫玉山风景区内有一处鱼塘,鱼塘右边有个小道,四人从小道走了五、六米后停下拍照玩耍。小静蹲在塘边拍照时,其手机放在大腿上,起身时手机不慎从腿上滑落掉入水中。

当时小伟准备下水打捞,小菲阻拦不让其下水,小静说水可能有点深,手机不要了。

这时,小昆过来脱掉鞋子和袜子主动下水打捞。因塘边太滑,小昆迅速滑入水中。三人赶紧在旁边找棍子,因棍子太短了,够不着小昆。于是,他们就大声呼救,赶过来的几名游客一看水太深,建议他们报警求助。待他们拨打完110120后,水面已经没了小昆踪影。情急之下,三人又跑到紫玉山酒店求救,几名工作人员来到现场后,但没有打捞到人。直到消防大队赶来,终于将小昆打捞上岸,遗憾的是,小昆已无生命体征。

小昆意外死亡,让其父母悲痛难当。小昆父母找到当日一起游玩的小伟等几人和旅游公司讨要说法。旅游公司出于同情及人道主义精神,已自愿拿出2万元现金。其他3名技校学生和家长对小昆的意外死亡其深表同情,他们认为,小昆是成年人,应为自己的贸然下水打捞手机举动及后果负责,对于小昆的意外,他们几个人均没有责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枣阳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依法应受法律保护。本案小昆、小静、小菲、小伟四位好朋友相约一起去紫玉山风景区游玩,在紫玉山风景区鱼塘边游玩拍照时,小静手机不慎掉落滑入鱼塘中,小昆自告奋勇下水打捞手机,因鱼塘水边太滑不慎落水溺水身亡。小昆作为成年人,明知其不会游泳,却自甘风险下水打捞手机,将自己置身于危险之中,造成其自身溺水死亡,其自身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小昆虽然为打捞小静手机溺亡,但小静并未指使小昆打捞手机,双方未形成打捞合同关系,小昆也未打捞起手机,小静并未受益,小静对小昆的死亡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小静、小菲、小伟作为未成年人,对小昆没有伤害的故意,三人均不会游泳,如再次贸然下水施救,也将处于极度危险之中,不应苛求三人未及时下水施救的责任,但三人当时已力所能及的进行了施救,及时呼救,喊大人及紫玉山庄酒店工作人员帮忙施救,已尽到了必要的施救义务,三人对小昆的死亡无过错,均不应承担责任,但三人及其父母出于人道主义自愿补偿高昆父母各50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紫玉山风景区为开放性风景区,该风景区鱼塘为开放性场所,游客可以随意游玩。小昆、小静、小菲、小伟四人去紫玉山风景区游玩时,紫玉山旅游有限公司未收取任何费用,四人也未到该公司紫玉山庄就餐,双方没有形成服务合同关系。该公司作为鱼塘的管理单位,鱼塘作为开放性水域,风景优美,允许他人在鱼塘边游玩和垂钓,该公司对鱼塘进行了修缮和改造,其中大堤和右边水泥护坡较陡,该公司在大堤上设置了铁索防护栏,在堤坝右边入口处小道左侧树林中设置了“警告  水深5  禁止游泳”的警示标志,应当预知一定的危险,并尽到了一定的提醒、告知义务,但树林中的警示标志仍不够明显,该公司未进一步在右边水泥护坡塘边地段标明“水深危险、请勿玩水”等类似明显警示标志,也未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该公司对鱼塘的管理存在过错,应对小昆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20201028日,枣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意见:紫玉山旅游有限公司承担20%的责任,小昆自担80%的责任。对原告的损失共计153876元,扣除紫玉山旅游有限公司已付20000元,还应支付133876元;小静、小菲、小伟的家人各自愿补偿小昆父母5000元,均当庭履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小昆父母和紫玉山旅游有限公司不服并提起上诉。

2021511,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小昆父母紫玉山旅游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予以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予以维持。遂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素材来源:民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