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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施工人无资质能否要回工程款?

发布时间:2024-09-03 09:33 来源:枣阳市人民法院 阅读:5211

承包单位将工程转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个人或者公司,那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工程款还能要回来吗?今天,跟随小编一起看看涉企专业法庭审理的这个案例,希望通过该案例使大家能更好掌握相关法律法规,预防法律风险。

01基本案情  

2011年,枣阳某公司与浙江某建设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浙江某建设公司承接枣阳某小区建设。后浙江某建设公司将部分施工任务分包给王某。 

合同签订后,王某按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该施工标段已经竣工验收且已交付使用,浙江某建设公司陆续支付王某工程款227万元。 

后王某追要剩余工程款35.91万元,浙江某建设公司一直拖欠。无奈,王某遂将发包方枣阳某公司、承包方浙江某建设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工程款。

02法院审理  

枣阳法院审理认为,浙江某建设公司与枣阳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现该工程已竣工交付使用,枣阳某公司已支付了浙江某建设公司合同款项。 

浙江某建设公司承接工程后,将13#16#号楼的建设项目转包王某施工,因王某无施工资质,故双方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应系无效。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应予支付。因该项目已经实际使用,且经多笔结算,双方对尚欠工程款316000元并无争议。 

据此,枣阳法院一审判决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王某支付工程款316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相关利息。

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现被告已经履行完毕。

03法官说法

建筑的安全性和工程质量直接关系到使用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所以,我国法律要求建筑工程的施工单位在经济实力、技术人员、管理制度等方面需达到一定的标准,从而取得相应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才能承接相关建设工程的施工项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的规定,可以确定,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承包人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应为无效。

本案中,王某未取得建筑施工资质,与浙江某建设公司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承接某小区13#16#号楼的施工工程,依法该建设工程施工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

鉴于建设工程的特殊性,虽然合同无效,但施工人的劳动和建筑材料已经物化在建筑工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但建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参照被认定为无效的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款条款支付工程价款。 

本案中,王某施工完毕后,该项目已经实际使用,可视为竣工验收合格,则其可以依据上述司法解释,向浙江某建设公司主张参照双方签署的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款计算标准和支付方式支付工程款。

04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