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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阳市人民法院 长期未结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21-06-24 16:54 来源:综合办 阅读:2742

枣阳市人民法院

长期未结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审限管理,规范完善长期未结案件监督管理工作,实现“控制增量、消化存量”的工作目标,严防案件“边清边积”,根据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长期未结案件是指审理时间超过一年以上的未结案件。

第三条 各类案件的审理期限严格执行相关诉讼法、司法解释及上级法院的规定,不应出现无故超审限的情况。

第四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全面掌握长期未结案件情况,建立案件监管台账,跟进审理进度,定期通报督促,组织案件专项评查等工作。

第五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通报长期未结案件后,承办人应于七个工作日内向审判管理办公室提交案件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应由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签字。

第六条 案件自查报告应包括案件基本信息、审限变更情况(附相应材料)、未结原因、审理计划及预期结案时间等内容。

第七条 案件未结原因为“需以另案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案尚未审结的”,应当在案件自查报告中写明另案所属法院、案号、审理进展等情况。

第八条 建立长期未结案件督办制度,督办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制。对于一年以上未满二年的未结案件,由承办人所在部门负责人负责督办。对于二年以上未结案件,由分管院领导负责督办,承办人应当向审判委员会汇报未结案原因及办案进度安排,并严格按照审判委员会决定,依法审结案件。

第九条 长期未结案件管理纳入审判业绩考核范围。根据《员额法官审判业绩考评办法》,扣减承办人相应绩效考核分值。

第十条 督察室应加强审务督察,审查严重超审限的案件及经多次督办仍未办结的案件。对需要问责的,由督察室提出处理意见,依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