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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人 春节将至,谨防盗窃犯罪!

发布时间:2026-02-06 17:28 来源:枣阳市人民法院 阅读:141

新春佳节临近,采购年货、走亲访友的人流量增多,各类盗窃案件也进入高发期。为切实守护群众财产安全,枣阳市人民法院结合近期审理的盗窃案件,梳理出三类高发盗窃场景,以此来提醒广大市民提高警惕,筑牢安全防线。

案例一

撬窗入室盗财物,居家防护要做足


基本案情

2025年10月16日至25日,被告人刘某某先后多次在枣阳市北城、南城办事处的辖区内,采取掰撬钢筋钻窗或者秘密进入等方式进入被害人住宅内实施盗窃4次,盗窃现金人民币1301元。


法院审理

枣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刘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退赔部分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可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刘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责令被告人刘某某退赔剩余被害人经济损失。


法官提醒

春节期间,部分家庭可能存在外出探亲、聚会等情况,家中无人看管易成为盗窃目标。法官提醒:离家时务必锁好门窗,避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家中不要存放大量现金和贵重物品,可将重要财物妥善保管;邻里之间相互照应,发现可疑人员及时联系物业或报警,共同织密居家安全防护网。


案例二


拉车门“碰运气”盗物,车辆上锁是关键


基本案情


2025年7月至8月31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枣阳市辖区内多次寻找未锁车辆,以拉车门的方式,从车内盗取现金、香烟、手机等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7600余元,后将所盗3部手机变卖,得款1630元。


法院审理

枣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李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


综合考虑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被告人李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63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责令被告人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法官提醒

“拉车门”盗窃多发生在凌晨时段,作案目标多为未上锁或未关严门窗的车辆。法官提醒:车主停车后务必养成“一拉二查”的习惯,确认车门、车窗完全锁闭后再离开;不要在车内存放现金、手机、烟酒等贵重物品,避免诱发盗窃;尽量将车辆停放在有人看管的停车场或监控覆盖区域,降低被盗风险。

 

案例三


趁隙盗走柜台款,商铺安全勿松懈


基本案情

2025年7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枣阳市襄阳路被害人王某某经营的食品商行帮忙时,趁收银台无人之际,将抽屉内人民币6935元现金偷走,并藏匿于租住房屋内,后被公安机关查获。案发后,被盗现金6935元已发还给被害人。


法院审理

枣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案发后,能坦白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性及归案后的悔罪表现,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提醒

春节期间商铺客流量大、交易繁忙,收银台易出现看管空档,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法官提醒:商铺经营者应加强收银台管理,避免单人长时间值守,临时离开时务必锁好抽屉、收好现金;安装监控设备并确保正常运行,做到重点区域无死角;每日营业结束后及时清点现金并妥善存放,必要时配备保险柜等安防设施,提升防范能力。


春节将至,广大市民应提高安全防范意识,紧绷防盗之弦,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同时告诫不法分子,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盗窃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愿大家携手筑牢安全防线,度过一个平安、祥和、欢乐的新春佳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