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鄂0683民初6032号朱新怡与朱建兵抚养费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2-09-20 10:44
来源:枣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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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朱建兵:
原告朱新怡诉你(2022)鄂0683民初6032号抚养费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王城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