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鄂0683民初6793号
张秀辉:
本院受理原告湖北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及胡桂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0683民初6793号民事判决书、(2021)鄂0683民初6793号民事裁定书、(2021)鄂0683民初6793号民事裁定书之一。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