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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俊云诉夏波、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1-04-25 16:07 来源:综合办 阅读:5584


夏波、李娟:

    本院受理原告彭俊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兴隆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0二一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