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报酬是广大农民工最直接、最核心的权益,维护好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益对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意义重大,近日,枣阳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严厉打击了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保障了农民工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徐某今年55岁,系河南正阳县人。2020年,徐某来到湖北省枣阳市,承接枣阳某综合楼项目的模板加工安装及综合脚手架搭设等项目。期间,他雇请齐某、杜某等人在工地施工,口头约定每日以200元、320元不等的标准向农民工支付工资。
2020年,徐某信守承诺,按时给农民工结算工资。2021年1-4月,徐某拖欠齐某、杜某等43名农民工工资达183318元。工程完工后,经农民工多次索要无果,遂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2022年1月,枣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限期改正指令书后,徐某仍然不予理睬,四处躲藏拒不支付。该局认为徐某的行为已经涉嫌刑事犯罪,遂将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2年7月,警方在湖北荆门将徐某被抓。归案后,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庭上,对于检方的指控,徐某表示认罪。
法院判决
枣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被告人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判决如下:判处徐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同时,责令徐某支付43名农民工工资共计18.3万余元。
法官说法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或个人依法支付劳动者报酬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和责任。本案中,被告人徐某雇请农民工施工,理应支付劳动报酬,但其逃匿恶意欠薪,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最终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在此,法官提醒,作为用人单位或雇主,必须信守承诺,按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要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同时,农民工朋友要注意签订劳动合同,保存相关的证据,万一遇到拖欠工资的行为,一定要做到理性维权、依法讨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