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阳市人民法院欢迎您!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站点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 审务公开 > 典型案例

原告起诉返还不当得利,结果被法官判决驳回,为啥?

发布时间:2023-06-19 17:32 来源:枣阳市人民法院 阅读:614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而取得的财产性权利或利益,取得利益一方得益,致使失去利益的一方受损。近日,枣阳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原告起诉某公司要求返还不当得利,最后被法官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这究竟是怎么回事?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基本案情

   案外人乐某在枣阳某街道经营一家茶坊体验店。2021年10 月24日,乐某夫妇购买了枣阳某商铺,收款方为某景区公司。2022年6月2日,原告刘某与乐某协商:由刘某扫该景区公司的购房收款二维码代乐某夫妻支付购房款15000 元,乐某则通过该茶坊购物平台用自己的平台账号资金替刘某的平台账号充值 15000 元。双方协商一致后,刘某通过乐某提供的某景区公司收款码转款了 15000 元。

   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6月31 日期间,乐某夫妇通过手机扫该景区公司的收款码共计向该景区公司账户转款 14 笔并向该景区公司提供了14 份手机转款交易截屏图片,金额共计 340000,其中包含 2022年6月2日刘某的一笔 15000 元的转款。

   后刘某以手机操作失误付款,要求该景区公司返回款项为由,将该景区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枣阳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而本案中,原告刘某给付某景区15000 元的原因是与案外人乐某存在协议,其对给付该15000元的目的即替乐某支付购房款是清楚的。该景区公司是通过自己的收款二维码收取了涉案的 15000 元转款,案外人乐某向该景区公司提供了该 15000 元转账付款凭证、该景区公司扣减了乐某相应的购房债务,该景区公司没有取得不当得利。本案中原告陈述的事实应由其承担举证责任,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未能证明被告存在不当得利的事实,因此,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因无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遂作出如下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即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为:一方获得利益;相对方受到损失;一方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本案中,刘某给付的 15000 元目的是替乐某支付购房款,且该景区公司也因此扣减了乐某相应的购房债务,该景区公司取得不当得利的理由不充分,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刘某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随着信息网络的普及,移动支付越来越被大众所接受,但在使用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移动支付手段进行转账、汇款时,一定要与对方进行反复核实、认真核对,转账过程中应当明确备注转账款项用途,并在确定收款人信息无误后再进行后续操作,避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