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月16日上午,枣阳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枣阳市人民检察院诉枣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履行监管责任公益诉讼案。
检察机关查明:
2009年10月,枣阳市兴隆镇白土居民委员会(原枣阳市兴隆镇白土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白土居委会”)作为甲方与李勇军(乙方)签订《征用土地合同书》,合同约定李勇军征用白土居委会位于白土村五组、316国道林带北、东郊道班沟以东、老国道南五组北深堰堤以西共23.08亩的土地,征用年限50年,征用价格每亩13000元,共计30万元,甲方需在合同签订一周内腾出征用地,保证乙方项目建设开工,乙方所上工业项目必须环保。2009年10月,李勇军全部支付征地款,白土居委会交付土地。2009年至2015年,李勇军先后在其征用的土地上修建了厂房、车间、办公用房和道路,分别租给了湖北久鸣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鸣公司)和付新峰用于生产经营。
2019年2月15日,市检察院向枣阳市国土资源局(2019年3月经机构改革为枣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出检察建议,指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虽然开展了一些工作,但仍然没有全面充分履行职责,尚未对白土居委会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用于非农建设的行为依法查处,集体土地使用权并未退还,农业生产条件一直未予恢复。
为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枣阳检察院于2020年10月16日以自然规划局怠于履行职责,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对白土居委会擅自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用于非农建设过程中未依法履行职责违法,并判令自然规划局对白土居委会擅自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用于非农建设的违法行为依法继续履行监管职责。
本次开庭,枣阳法院组成七人制合议庭进行审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俊出庭支持起诉,市自然规划局法定代表人到庭应诉。部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了庭审旁听,市检察院派员到场观摩庭审。庭审中,双方针对被告是否及时、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进行了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并充分发表了意见。
在最后陈述阶段,公益诉讼起诉人表示:“虽然今天在法庭上检察机关和被告站在对立面,但是检察机关与被告并不是对立的,两者之间不仅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更是监督与支持并重的关系。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其核心就是保护耕地,保障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与此同时,出庭应诉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人表示,将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认真抓好整改,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并以此为鉴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积极依法履职,保证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不受损害。
本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