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8日
被告朱某按照约定
将5500元农资款汇到了原告马某的账户
这起农资欠款纠纷,最初双方当事人分歧较大、对立情绪激烈,后在枣阳法院立案庭法官的耐心调解下,促成双方在开庭前握手言和,被告履行完毕,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据了解,马某系本地农资经营商户,朱某为种植农户。此前,朱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多次在马某经营的农资店里赊购化肥、农药、玉米种子,并分别于2023年10月、11月及2024年3月就赊购款项出具欠条,三笔款项累计共计8395元。
后马某多次向朱某催收欠款,朱某却拒绝支付剩余款项,今年5月,马某向枣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朱某立即向原告马某偿还人民币8395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肖利军在组织庭前会议过程中,发现该案并非简单的欠款纠纷,双方矛盾尖锐、对抗性极强。同时,被告表示要提出反诉,主张其曾在原告处购买的农作物种子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直接造成自家田地农作物大面积减产,经济损失巨大,要求原告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欠条都是他亲自签字确认的,拖欠货款拒不归完全没有诚信,我坚决要求他支付所有欠款,一分都不能少!”原告马某情绪激动地说道。
“就是因为买了他家的劣质种子,我辛苦耕种的田地大幅减产,损失远比欠款多,必须让他赔偿我的减产损失!”被告朱某更是寸步不让。
一方坚持货款应当结清,一方坚持减产损失必须赔付,矛盾交织、纠纷激化。
面对双方剑拔弩张的局面,承办法官深知,涉农纠纷事关农户切身利益,关乎基层民生稳定。如果简单机械开庭、一判了之,虽然可以快速结案,不仅会加剧双方矛盾隔阂、耗费大量司法资源,漫长的诉讼周期也会让涉农民生纠纷久拖不决,影响农户生产生活。
为最大限度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节约诉讼资源,承办法官秉持调解优先、前端化解的办案理念,立足法理、兼顾情理,分别对双方开展释法明理与情绪疏导。
向原告细致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农资经营销售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不合格种子造成农户减产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义务。
同时向被告释明了农资交易中的诚信履约义务,以及拒付款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引导被告正视自身责任,积极协商化解纠纷。
围绕双方的争议核心
法官组织多轮调解
耐心为双方算清“法律账”“时间账”“经济账”
经过承办法官反复沟通协调、居中斡旋,逐步消解了双方的抵触情绪,缩小双方诉求差距,最终冰释前嫌,自愿达成一致调解协议:被告朱某承诺6月8日前支付原告马某农资款5500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被告放弃反诉请求。
至此,这起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群众利益无小事,一枝一叶总关情。枣阳法院将持续立足审判职能,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用心用情办好民生小事,妥善处理各类涉农纠纷,用有温度的司法举措化解基层矛盾、滋润乡土民心,为辖区乡村振兴发展筑牢坚实的司法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