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琚湾法庭:耐心调解化纠纷 即时履行减诉累

发布时间:2024-01-19 16:43 来源:枣阳市人民法院 阅读:224

近日,枣阳市人民法院琚湾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经过承办法官的多次沟通协调,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方也即时履行了赔偿义务,在减少双方当事人诉累的同时,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6日,肖某以1800元的价格通过微信网络平台,从彭某处购买了一款韩国减肥产品,4月8日,当肖某收到产品后,却发现该产品上没有中文标签、生产者、生产日期、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

肖某认为其从彭某处购买的韩国减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属于法律禁止销售的产品,遂将彭某诉至枣阳法院,要求彭某退还其购货款1800元,同时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18000元,共计赔偿损失19800元。

调解经过 

琚湾法庭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李有保仔细分析原告的诉状、证据等材料,深入了解案情,因原告肖某远在广东无法参与线下庭审,在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后,法庭决定对该案进行网上开庭审理。

审理过程中,被告彭某承认自己确实存在过错,表示将会尽快下架该产品,但自己经营的也是小本生意,希望原告能够体谅自己的难处,适当减少一下赔偿金额,若能够将金额降低到合理的范围内,自己愿意立即一次性支付所有赔偿款。

肖某虽然坚持认为商家应该赔偿其十倍损失,但考虑到自己身在广东,如果不能及时拿到赔偿款、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的话,必然也会增加自己的诉讼成本,如果降低金额能够使彭某尽快还上赔偿款的话,自己愿意考虑一下。

调解结果

(1.19)【人民法庭好“枫”景】琚湾法庭:耐心调解化纠纷 即时履行减诉累.jpg

庭审中,双方虽然对赔偿数额仍未达成一致意见,但是态度有所缓和。

为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减轻双方诉累,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再次和肖某以及彭某联系,与双方进行沟通协商,希望将赔偿款金额控制在两人可接受范围内。

后在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彭某退还肖某购货款1800元,并赔偿三倍损失5400元,而彭某也在签署完调解协议后当天立即履行了赔偿义务,该案圆满结案。

该案通过“调解+即时履行”的方式,既减少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实质性化解了矛盾纠纷,受到了当事人一致肯定。

下一步,枣阳法院琚湾法庭将继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进一步加大调解力度,提高案件自动履行率,最大限度地促进案结事了,以更高效、更便捷、更低成本的方式有效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不断提升辖区群众的司法获得感、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