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彩礼,源于我国古代婚姻习俗“六礼”中的“纳征”,蕴含着两个家庭对“宜其家室”的美好愿望,在中国文化中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和文化内涵。
彩礼归根结底是“礼”,但是,近年来彩礼数额持续走高,涉彩礼纠纷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给普通家庭带来沉重负担,成为不少婚恋及家庭纠纷的导火索。
那么到底什么是彩礼?彩礼与一般赠与的界限在哪里?彩礼又如何返还?今天,跟着小编一起看看枣阳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例,了解彩礼新规吧~~
01基本案情
2021年万某、杜某经人介绍认识,并于 2021年8月举行订亲仪式。当时,万某共花费15159.7元(其中金手镯9597.6元、项链1762.9元、戒指 2003.2 元、加工费2396 元)购买三金,将其送给杜某,并赠送了现金10001元。
后双方于2021年9月举行婚礼,万某向杜某支付彩礼80000元。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举行婚礼后万某出门打工,于2023 年正月回到家中,发现杜某自己回娘家后拒不与其生活在一起,也不回家。
因双方不能在一起共同生活,万某认为杜某以结婚的方式索要彩礼,侵占自己财物,并据为已有,便多次向杜某要求返还财礼,杜某拒绝返还,万某遂将杜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杜某返还彩礼107359.7元。
02法院审理
枣阳法院审理认为,彩礼系男女双方在订立婚约或缔结婚姻过程中,由一方向另一方给付的一定数额或价值的财物。本案中,原告万某基于与被告杜某缔结婚姻关系的目的,在2021年9月举行婚礼时给被告杜某80000元彩礼,被告杜某表示确已收到,应属彩礼范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的规定,原告万某在订婚时送给被告杜某价值15159.7元的金首饰和10001元的现金不属于彩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原告万某与被告杜某虽已举办婚礼但未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原告要求被告还彩礼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但对于彩礼的具体返还数额,应当根据彩礼的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因原被告在举办婚礼时,女方曾陪嫁有被子、空调等物,双方已同居共同生活两年,且在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的各类开销支出,被告也曾支付,故本院酌定被告杜某返还原告万某彩礼比例为50%,即返还40000元。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03新规亮点
如何让彩礼归于“礼”?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于2023年11月13日审议通过《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彩礼认定范围、彩礼返还原则、诉讼主体资格等重点难点问题予以规范,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结合,形成逻辑完整的彩礼纠纷法律适用规则。
“规定”有三个突出的亮点内容,第一个亮点是明确了彩礼的范围,明确彩礼与恋爱期间一般赠与的区别,其中包括在特殊纪念日(如节日或生日)给付的价值较小的礼物、礼金以及为表达或增进感情而发生的日常消费性支出。这类财物或支出金额较小,主要是为了满足增进感情的需求,在婚约解除或离婚时可以不予返还。
第二个亮点是明确涉彩礼纠纷的诉讼主体,在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而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第三个亮点是完善了彩礼返还规则,其中对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的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更加符合社情民意,有利于更好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对司法实践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规定的是“礼性”,要找回的是初心。婚姻毕竟不是交易,而是出于情感、基于理性的选择,是两个人、两个家庭的双向奔赴。法官希望大家都能理性看待彩礼问题,用心经营自己的婚姻生活,让爱情在平凡的日子里绽放出最美的光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