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1000多元过路费,枣阳一司机与荆州一货主发生了争执。面对一车地瓜停滞枣阳不前,货主心急如焚向法院求助。3月18日凌晨1时,枣阳法院吴店法庭经过连续8个小时的持续奋战,这起公路货物运输纠纷终于圆满解决。
荆州的刘某系从事水果批发生意的销售商,今年3月13日,其在广东省徐闻县收购30余吨地瓜(价值近10万元),经信息部介绍,委托湖北枣阳司机付某承运至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两湖水果批发市场,双方订立了货运运输合同,约定货到支付运费1万元,并告知付某拉运蔬菜水果不用交纳高速过路费。
途中,当付某驾驶的货车从广东一路行驶到湖南常德路段时,被一高速收费站收取过路费1375元。之后,付某向联系货物的信息部反映情况,信息部联系货主后认为运费1万元是包到费用,中途过路费应由付某自行承担。为此,付某一气之下改变运输线路,于3月15日将一车地瓜拉运至枣阳。
刘某闻讯后,于当日赶到枣阳。其多次与车主交涉,并找到有关部门出面解决,均无果。无奈之下,3月17日上午,刘某急匆匆来到法院立案大厅。在听取刘某的叙述后,工作人员当即为他办好立案手续。考虑被告居住吴店,立案庭迅速将该案转交吴店法庭办理。
接案后,吴店法庭考虑到地瓜易腐烂,不宜长期存放,如果不及时将扣押货物返还货主,势必给当事人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给审理工作增加难度。承办法官黎虎当即与被告电话联系,通知其将货车开到法庭。但被告声称原告不支付运费和垫付的过路费就不给货。对此,承办法官耐心讲明相关法律规定,告知其不到庭协商,法院将依法先予执行,结果将对其不利。
下午17时,被告认识到自已擅自扣货的行为确实违法,主动将货车开到法庭。承办法官分析认为该案调解结案才是最好的解决方法,故在开庭前分别作双方的思想工作。开始,原、被告各方就争议过路费各执其理互不相让,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为此,承办法官针对纷争的焦点,从法律法规、伦理道德、人情事理等多方面、多角度耐心细致做当事人工作。通过连续8个小时的调解,终于在18日凌晨1时,双方当事人在互谅互让、和谐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由货主承担过路费,付某负责将货物送到合同约定目的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