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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义务帮工不慎受伤,谁来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23-06-13 17:10 来源:枣阳市人民法院 阅读:572

 义务帮工、助人为乐是好事,

但在帮助别人的过程中发生意外受伤

这个责任究竟要谁来承担呢?

跟小编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29日晚七时许,耿某驾驶满载树木的轻型自卸货车,行驶至枣阳市吴店镇桥头路段时,遇到张某正组织人员在道路上安装限高架,遂将车停在限高架下,站在车厢树木上帮忙安装限高架。在举抬限高架过程中,因站立不稳,其左脚不慎被树木挤压致伤,后张某安排人骑摩托车送耿某到该镇卫生院住院治疗。次日,耿某向枣阳市公安局派出所报警。耿某伤后在吴店卫生院共住院治疗10天,花费医疗费2520.68元,其中张某垫付409元。耿某出院后,中国人保意外健康险理赔其1533.23元。因双方未能达成赔偿协议,故耿某将张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枣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耿某自愿为张某安装限高架过程中受伤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张某作为被帮工人,即使未主动要求耿某帮忙,但在耿某实施帮工行为时,其未明确拒绝,视为接受耿某的帮工,作为被帮工人的张某在组织安装限高架过程中,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耿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从事劳务过程中未尽审慎注意的义务,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亦有过错,也应承担部分责任,故酌定双方的责任比例为6:4。经核实,耿某各项损失合计9024.35元,由张某赔偿其中60%即5414.61元,扣减张某已支付的409元的医疗费,张某赔偿耿某因受伤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005.61元,其余损失由耿某自行承担。

典型意义

      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不仅符合公序良俗的民事活动原则,更符合我国当前的主流社会价值观。助人为乐在法律上的具体表现之一就是义务帮工,这是一种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不要求任何形式的直接报酬或其他对待给付,为他人的事务提供帮助,被帮工人不予拒绝的事实行为。

     一般来说,帮工人在帮工时受伤,应由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若帮工时,被帮工人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应对帮工人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因其是受益人可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的补偿。帮工人自己未尽到注意义务,自身存在过错的,应相应的减轻被帮工人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耿某无偿为张某帮忙,正是友善互助的体现,当因帮工过程中发生事故受伤,张某作为被帮助的受益一方,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赔偿。本案判决传递出法律保护善人善举的信号,有利于消除社会公众助人为乐的担心和顾虑,对于倡导公民之间和谐共处、友善互助,弘扬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