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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阳法院顺利执结一委托执行赔偿案

发布时间:2016-01-04 10:34 来源: 阅读:2153

     8月14日,一起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机动车责任事故赔偿纠纷案,经过枣阳法院执行一庭办案法官卓有成效的工作,最终以和解方式结案,赢得了当事人的赞誉,彰显了公平正义。

     2011年11月25日23时10分许,河南的刘要杰驾驶豫BM1668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G30连霍高速943KM+200M处与前方同方向由枣阳的李子敬驾驶的鄂F2L855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尾部相撞,致豫BM1668号的乘车人张继山当场死亡。经交警认定,刘要杰负事故主要责任,李子敬负事故次要责任。2012年7月26日,死者张继山的亲属张维波、胡秀玲等向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判决杨玉东、郝伟杰、刘要杰连带赔偿14.5万余元,李子敬、李小伟连带赔偿22.7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李子敬、李小伟兄弟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维波、胡秀玲向临渭区法院申请执行。因肇事车辆无人竞买而流拍,后临渭区法院以在当地无财产执行为由,分别于2013年12月12日和2014年10月14日委托枣阳法院协助调查和执行。

     执行一庭副庭长肖辉负责该案执行后,立即对该案进行财产调查,并根据案件情况向被执行人李子敬及其家人提出了解决方案,后李子敬以未筹集到款为由便外出打工,下落不明。在进入委托执行以后,又公告向被执行人李子敬、李小伟兄弟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逾期后,二人既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

     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李小伟在2014年7月7日至2015年4月16日期间,多次从其在建行襄阳襄东支行开设的账户上存、取现金,累计达85万元;而被执行人李子敬既不申报财产,又故意隐匿行踪。为此,今年4月21日,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子敬、李小伟作出拘留、罚款决定。因二被执行人均在外打工,又故意隐匿行踪,司法拘留未能实施。之后,执行法官通过对二人的代理律师、亲属做工作,要求他们履行义务,但他们未予理睬。

     鉴于二被执行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法院遂将该案有关材料移送公安部门。今年7月13日,李子敬在重庆被抓获。李子敬感觉事情严重,主动让亲属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多次电话沟通,要求和解。

     8月5日和6日,经过两天协商,双方终于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一次性赔偿20.4万元,剩余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8月14日,被执行人兑现了赔偿款。8月17日,张维波、胡秀玲高兴领走赔偿款,并向执行法官送来了锦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