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冯桂芳、杜俊:
本院已经受理湖北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二人及閤明主、枣阳众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鄂0683民初1984号,因你二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等公告送达本案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送达之日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