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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鄂0683民初8172号枣阳市一新橱柜专卖店与常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2-03-23 15:03 来源:枣阳市人民法院 阅读:1095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常征:

本院受理原告枣阳市一新橱柜专卖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0683民初817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0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