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
法院能否强制执行?
答案是:
满足一定条件
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
也可强制执行!
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案情回顾
2018年12月,原告何某某起诉被告崔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依法判决崔某某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何某某13万元及利息。履行期限届满后,崔某某未主动履行判决义务,后何某某向枣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受理该案以后,执行法官迅速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崔某某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车辆、保险等财产线索。经询问申请执行人何某某,承办法官得知被执行人名下有一套建筑面积约为120平方米的住宅,随即前往不动产管理中心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确实有一套房屋并且该房屋为被执行人崔某某的“唯一住房”。
承办法官依法向崔某某送达执行裁定书,并将其名下房产进行查封。同时承办法官告知申请执行人何某某,若要强制执行崔某某的“唯一住房”,应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执行人崔某某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对此,申请执行人何某某情绪激动,表示不能接受。“为何他欠我的钱,现在却要我给他钱?”由于何某某的不配合,该案执行一度陷入困局。执行法官多次向何某某释法说理,指出此住房为崔某某“唯一住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可以强制执行,但必须符合一定条件。
执行结果
在执行法官的耐心解释和劝解下,申请执行人何某某最终同意为被执行人崔某某租赁房屋用以保障其居住权。在取得何某某的承诺后,执行法官委托鉴定部门对涉案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后该房屋以评估价百分之七十的价格,在淘宝网司法网络拍卖平台上公开拍卖。由于在拍卖期间内,无人竞买该房屋,执行法官遂联系申请执行人何某某询问其是否愿意以流拍价格接受抵偿,何某某表示愿意。最终,该房屋以流拍价格抵偿给申请执行人何某某。致此,该案得以顺利执结,既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金钱债权,又保障了被执行人的居住权。
法条链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几种情形可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
一、对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的必需的居住房屋的。如对被执行人有赡养义务的子女名下有房子能保障被执行人居住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之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而转让其名下的其他房产的。如被执行人本来有房产,但是为了逃避债务,转让、转移自己名下的房产,造成了只有一套房产;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的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以及所抚养家属提供了可供居住的房屋。同时,该规定还提供了一个选择性的方案,即申请执行人同意按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的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5至8年租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