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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量不够,刷单来凑...... 委托 “刷单”的合同有效吗?

发布时间:2025-10-09 11:51 来源:枣阳市人民法院 阅读:622

高销量、好评多,在一定程度上就意味着能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剁手”。随着网络购物的兴起,“刷单”的业务应运而生,并且成为了某些商家眼中必备的运营手段。


但是,出钱让别人给自家网店商品刷销量,未达到业务要求能否要求对方退款?近日,枣阳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网络刷单委托合同纠纷案,跟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基本案情

张某经营两个抖音网络店铺,李某建议张某请人刷单以提高店铺销量,张某听从建议并委托李某请刷手刷单,同时将货款交给李某以返还给刷手。


2023年8月至9月期间,张某向李某交付刷单款人民币26708.3元。但自2023年9月起,不断有刷手反映刷单后没有收到返还的货款,遂向抖音平台申请退款并退款成功。张某给刷手支付共计9942元退款后向李某核实是否没有将货款返还给刷手,李某予以否认。


张某遂以不当得利为由,诉请法院判令李某向张某返还其各项损失。

 

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围绕“以网络‘刷单’为目的成立的委托合同效力及后果应如何认定”这一核心问题,展开了细致审查。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本案中,张某委托李某请人刷单并代付刷单款,该行为实为串通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提高店铺销售量及信用度,进而获得竞争优势的商业欺骗行为,不仅容易误导消费者,还会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明显违反电子商务法的禁止性规定。


因此,张某和李某峰以网络“刷单”为目的成立的委托合同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无效。对张某基于无效刷单委托合同支出的刷单款依法不予保护。


但因部分刷手以没有收到返还的货款为由申请退款,张某实际支付退款共计9942元。虽然李某主张其已向刷手实际返还货款,刷手系恶意申请退款,但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相关事实,故认定其恶意占有相应的刷单款9942元应依法返还给张某。 


综上,枣阳法院认定张某与李某签订的委托合同无效,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某刷单款9942元。


宣判后,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以网络刷单为目的成立的委托合同,系通过虚假网络购物形式掩盖“刷销量、赚报酬”的客观事实,严重损害网络购物经营秩序,应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认定无效。委托人基于无效刷单委托合同支出的刷单款依法不予保护,但受托人恶意占有的刷单款应全额返还给委托人。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商家,在商业竞争中务必保持正当手段,切勿冒险采用“刷单”等违规操作。“刷单”行为不仅属于民事无效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还会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制裁。


同时,法官也提示广大市民,从事“刷单”这种违法行为所产生的非法利益,是得不到法律保护和司法救济的,切莫贪图小利,因小失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