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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购物意外摔伤,谁担责?

发布时间:2023-12-18 17:39 来源:枣阳市人民法院 阅读:169

(12.18)【以案说法】超市购物意外摔伤,谁担责?.jpg

高高兴兴去超市购物,却因踩到地上掉落的葡萄不慎摔伤,该由谁负责呢?

近日,枣阳市人民法院七方法庭就审理了一起消费者在超市购物时不慎摔伤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25日上午,53岁的黄某在某生活超市购物时,不慎踩到地面上掉落的葡萄而摔倒受伤,一起购物的杜某和超市工作人员立即将其送往杨垱卫生院检查。

黄某因伤势严重,后转入枣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经检查为右股骨下端骨折,右髌骨向外脱位、右侧膝关节脱位、双髋关节及骶骼关节退变、右内、外侧半月板损伤等。

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黄某便将该超市经营者杨某诉至枣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3.2万余元。

庭审中,杨某辩称,超市摆放有安全警示牌,张贴有警示标语,并安排有保洁人员,完全尽到了对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而黄某作为成年人,应尽到必要注意义务。

且其称在超市摔伤,没有直接证据,法庭应驳回原告的诉请。

另查明,该超市已于2021年9月26日,该事故发生的第二天注销其营业执照。

法院审理

枣阳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黄某在某超市购物时,因踩到地面上掉落的葡萄而摔倒受伤,超市作为经营者,应举证证明自己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并采取了完善的预防措施。

该超市虽然在柱子和墙壁上张贴有警示标语,地面放置有安全警示标志,但无法预防消费者挑选果蔬或事后支付果蔬款项的过程中,会发生果蔬掉落地面的情形。

并且,其虽然安排了专门的保洁员对掉落的果蔬进行清理,以防止消费者滑倒,但事发当日,该超市并未及时将掉落的果皮进行清扫,导致黄某踩到掉落的葡萄而滑倒受伤,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黄某在超市购物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自己不小心踩到地面掉落的葡萄而滑倒受伤,自身也存在过错,应承担过错相当的责任。

综合双方的过错,法院酌定某生活超市承担70%的责任,黄某自担30%的责任。该生活超市为个体工商户,且现已注销,根据法律规定,相应民事责任应由经营者杨某承担。

法院依法核定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为19218.66元,由被告承担70%即13453.06元。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杨某赔偿原告黄某1.3万余元。该案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中,超市作为法律规定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对依法对进入其超市内的消费者黄某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本案中,黄某是成年人,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人亦应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保障自身的人身安全。

为此,该案承办法官张家政提醒,超市、商场等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在经营过程中,要不断完善服务设施,加强安全管理,及时消除潜在的风险隐患,为消费者提供安全、整洁、有序的购物环境及优质的服务,出了安全事故要正确面对,要及时赔付,消除影响。

同时,各位消费也应注意,超市的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无限的,消费者在购物时也应注意自身安全,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

法条链接

0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