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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鄂0683民初1530号湖北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刚、刘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2-05-07 11:03 来源:枣阳市人民法院 阅读:1640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李刚、刘玲:
本院受理原告湖北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鄂0683民初153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0二二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