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法〔2018〕26 号
枣阳市人民法院
关于成立涉执行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人民法庭、机关各部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涉执申诉信访案件办理流程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法院执行信访工作实际,为加强涉执行信访案件办理力度,经研究,决定成立全院涉执行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杨 明 党组书记、代院长;
副组长:陈文利 党组成员、副院长;
副组长:孙延峰 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
成 员:王智勇 执行局执行一庭庭长;
刘东武 执行局执行二庭负责人;
陈合祖 法警大队大队长;
方国新 监察室副主任;
杨天峰 执行局副局长;
靳宝华 信访督办室负责人;
曹 辉 执行局协调督办科科长。
全院涉执行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执行局,由孙延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曹辉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具体负责涉执行信访案件的交办处理、日常接访安排和信访督办考核等工作。
附:《枣阳市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信访案件的管理规定》
2018年9月29日
枣阳市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8年9月29日印发
(共印45份)
附:
枣阳市人民法院
关于办理执行申诉信访案件的管理规定
为规范执行申诉信访管理,不断加大涉执信访案件的化解力度,切实解决执行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涉执申诉信访案件办理流程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执行申诉信访管理属于全院信访管理工作一部分,其接访、处访、考核、责任追究等流程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条 坚持执行局长负责制,实行“信访接待专职人员为第一接待责任人,承办该案件的执行人员为第一案件责任人相结合”的管理机制,按照“分级负责、源头防控、属地解决”的原则,及时审查并依法解决涉执信访问题。
第三条 执行申诉信访接待窗口设在信访督办室,配备1人专门负责接待当事人来访,建立接访台账,根据需要将访情录入执行案件申诉信访系统。执行申诉信访与院领导按周值班、员额法官按日轮流值班制度对接,涉执行方面的上级转办、督办问题由信访督办室统一登记,转周值班院领导阅处。
第四条 对每天值班接访发现的新访个案,由信访督办室收集后当天报送院长,由院长向分管院领导签发个案交办函。接交办函后,案件承办人必须在三日内约谈信访人,七日内对信访事项作出答复,并向信访督办室提交书面报告。信访督办室每月将收集的报告呈送院长,并对当月院长交办的案件发出督办通报,坚决杜绝因工作方式不当以及不作为造成新访变老访和重复访。
第五条 对上级法院执行指挥平台转办督办的挂牌信访案件以及上级法院领导批转的信访材料或督办函等,信访专职人员要尽快审查核实,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涉重大疑难案件,执行局长及执行案件的具体承办人要研究制定信访化解方案,包案到底、责任到底,必须在上级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化解息访工作,并及时向上级单位报告处理结果。
第六条 信访接待人要对申诉信访材料进行认真甄别,对属于执行范围内的要按不同类型,在申诉信访系统中提请采用相应的办理方式;对不属于执行范围的信件,登记后三日内转送相关部门或退回当事人;对不属于执行处理的群众来访,可按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做好解释和引导工作,告知其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七条 对涉民生且属于执行不能的案件,法院自身又没有执行不力等问题,而信访人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又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应尽量启动司法救助程序或协调社会救济机构予以救济,促其息诉罢访。
第八条 设立执行信访案件台账,以案结事了为标准,定期通报办理进度,将案访比、办结率和进京访案件化解率纳入年终考核范围。
第九条 实施执行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的评先选优和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出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