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2022)鄂0683民初2724号刘峰与李浩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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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鄂0683民初2724号刘峰与李浩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2-06-02 15:33 来源:枣阳市人民法院 阅读:1880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李浩:

本院受理原告刘峰诉你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琚湾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0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