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伪造“假证”牟利被判刑
山东男子邓某科买卖伪造“假证”,牟取不义之财,最终难逃法律的惩罚。
近日,枣阳法院依法对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邓某科做出一审判决:撤销对被告人邓某科缓刑部分的判决;被告人邓某科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加上原判刑罚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被告人邓某科今年53岁,初中文化,务农。2014年2月至6月,邓某科分两次以13.4万元的价格将五套伪造的山东省济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等证件卖给邓某某(已处),邓某一购买后又分两次转手以18.4万元的价格将五套伪造的证件卖给邓某二(已处),邓某二又将上述五套伪造的证件卖给枣阳市某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经理陈某某,收取陈某某及购车客户手续费29万余元。
2017年9月12日,邓某二赔偿被害人陈某某等人各项经济损失35.52万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2019年9月23日,邓某科赔偿邓某二13.4万元,取得邓某二的谅解。次日,邓某科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9年11月20日,邓占科出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公诉机关提出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的量刑建议,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规定。
枣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科买卖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邓某科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认罪态度较好,愿意接受处罚,积极退赔他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被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
法律链接: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