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李华: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行与枣阳明昊矿纤有限公司、李威、李保明、李华、陈祥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第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将其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现审查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鄂0683执异73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为:变更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院(2017)鄂0683民初594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权利全部由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承受。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