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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骑摩托也不行 枣阳法院判决首例摩托车醉驾案

发布时间:2013-12-03 10:45 来源: 阅读:935

   枣阳一男子骑摩托车被一牵引车撞翻,导致受伤,谁知经交警检测,此人却系醉酒驾驶,其不但承担了该事故的次要责任,近日还因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其也因此成为枣阳酒驾摩托车获刑的第一人。

2013年5月12日凌晨1时30分许,孙某驾驶鄂FL231号二轮摩托车沿枣阳市区福田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福田厂区门口路段时,与韩某驾驶的豫R43798号牵引车发生碰撞,致孙某受伤,摩托车损坏。

经交警部门调查,事发时,牵引车司机韩某驾车未及时避让,在转弯过程中与驾驶摩托车直行的孙某相撞。而经检测,孙某血液里酒精含量为179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车。最终枣阳交警大队认定韩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孙某负次要责任。2013918日,检察机关以危险驾驶罪对孙某提起公诉,枣阳法院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孙某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遂依法从轻作出了上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