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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鄂0683民初2783号毛义海与孙元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2-05-16 16:47 来源:枣阳市人民法院 阅读:1193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孙元生:

本院受理原告毛义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