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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一押到底!枣阳法院羁押必要性审查来了

发布时间:2022-04-29 17:45 来源:枣阳市人民法院 阅读:1114

日前,枣阳法院刑事审判庭在审理一起涉企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对被告人刘某进行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在不影响审判顺利进行的情况下,变更对其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决定取保候审,并依法判处缓刑。该案是我院刑事审判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助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又一典型案例。跟随小编来看看吧。


基本案情

枣阳某物业服务公司规模较大,在枣阳地区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刘某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同时,刘某也是某拍卖公司枣阳区的负责人。2013年,该拍卖公司获得一处商业用地的拍卖资格,由刘某组织协调拍卖事宜。2014年3月,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2420万元的价格成功竞得该资产,并先后共计向刘某提供的账号转入标的款1360万元。其中有352.7万元被刘某挪用。

后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刘某被枣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依法决定逮捕。该案在审理的过程中,经本院合议庭审查,于2021年12月27日,将刘某执行逮捕的强制性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


判决结果

枣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拒不退还,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鉴于被告人积极退还挪用的资金,并与原拍卖公司达成抵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以挪用资金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亮点介绍

2021年8月25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规范涉企刑事案件审判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工作指引(试行)》。该指引第8条规定,对于已经被羁押的涉企人员,承办法官应当自收到案件7日内提交合议庭审查继续羁押的必要性。综合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监管配合程度以及犯罪的性质、后果、社会危害性,审慎评估被告人被羁押可能给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除可能严重影响审判顺利进行的外,应当变更为非羁押强制措施。第9条规定,涉企人员作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或者变更为非羁押强制措施:(3)可能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采取非羁押强制措施能够保障审判顺利进行,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第19条规定,对于涉企人员犯罪行为符合缓刑、管制、单处财产刑或者免于刑事处罚使用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

根据上述规定,枣阳法院从“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出发,对作为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刘某进行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对其羁押可能给枣阳某物业服务公司带来的负面影响进行了审慎评估。经评估发现对其采取羁押的强制措施,会给该公司正常经营带来严重且不可逆的后果,而且被告人刘某可能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采取非羁押措施不会影响审判的顺利进行,故决定依法对其取保候审。

后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积极退赃,认罪悔罪,并取得了拍卖公司的谅解,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经本院审委会讨论决定对被告人刘某适用缓刑。

法官后语

自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涉企刑事案件审判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工作指引(试行)》印发以来,枣阳市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多次组织召开刑事法官专业会议,强化学习工作指引相关内容。我院刑事审判庭严格按照该工作指引的相关要求,切实增强立足刑事审判优化营商环境的责任意识,全面落实涉企刑事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审慎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以及财产查控措施的必要性和适当性审查,准确界定罪与非罪,正确适用刑事政策,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坚决避免因采取措施不当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努力为枣阳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形成贡献刑事审判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