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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证商家维修气罐出事要担责 

发布时间:2017-01-09 21:32 来源:法制日报 阅读:1787

    案情

  2012年12月15日上午8时许,湖北省枣阳市新市镇居民周敏发现家中的液化气用完,便按门外贴的小广告,打电话给镇上做液化气生意的个体户邹某。随后,邹某将液化气罐送来并装好。

  中午12时许,周敏回家做饭,却打不着火,再次打电话让邹某维修。邹某来后,将液化气罐搬到厨房窗户旁边,打开阀门放了一些气,称要排空气。之后,邹某打火,不料“嘭”地一声炸响,厨房立即被引燃。由于周敏当时站在旁边,其手、颈部和面部等处被灼伤,先后被送往枣阳市一医院、市中心医院治疗。经鉴定,周敏构成九级伤残。

  该案经法院审理后,判决邹某赔偿周敏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2.8万余元。

  说法: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本案中,邹某作为液化气的销售商和液化气灶的维修商,并未取得相关经营许可,也未接受相关安全及救援培训,属非法经营。周敏作为消费者通知邹某送气并维修液化气及灶具,邹某在维修液化气及灶具时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其在维修液化气及灶具时发生火灾,造成周敏人身损害,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