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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妻子是否能够追回?

发布时间:2023-12-14 17:12 来源:枣阳市人民法院 阅读:136

(12.14)【以案说法】丈夫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妻子是否能够追回?.jpg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丈夫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

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

   那么该赠与行为是否有效?

   第三者是否应当返还财产?

 一起看看枣阳市人民法院新市法庭审理的这起案件吧~~~~

基本案情

翠花(化名)与铁柱(化名)于2010年办理结婚登记,至今仍系夫妻关系。

2019年5月底,铁柱与阿珍(化名)相识,随后二人以“处对象”名义进行交往,二人交往期间,铁柱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及其他方式向阿珍共计转账153669.67元。

2019年7月20日,由铁柱出资,铁柱与阿珍租赁了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某小区的一套商品房,共花费租金54000元,随后两人开始同居。

后两人交往一事被翠花知晓,翠花遂以铁柱赠与阿珍的钱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将阿珍作为被告,铁柱作为第三人诉至枣阳法院,要求被告阿珍返还赠与款项共计207669.67元及利息。

另查明,2022年1月至4月期间,阿珍向铁柱转账共计31635元 。

法院审理

枣阳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第三人铁柱与原告翠花并未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特别约定,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铁柱赠与阿珍的大额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结合本案相关证据,第三人与被告之间的交往明显有别于正常男女关系,铁柱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背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基于婚外不正当关系,擅自向阿珍赠与夫妻共同财产,其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严重侵害翠花财产权益,应属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行为无效后,第三人铁柱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及其他方式向被告阿珍赠与的153669.67元,被告阿珍应当予以返还。

考虑到第三人铁柱与被告阿珍交往期间互有转账行为,相互抵消后,差额11310元,被告阿珍还应当返还原告翠花142359.67元(153669.67元-11310元=142359.67元)。

第三人铁柱与被告阿珍同居期间在武汉租住房子花费的租金及中介费不属于赠予,系双方同居期间的支出,原告翠花要求被告阿珍返还租金及中介费54000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虽系确认合同无效之诉,但亦涉及家庭伦理道德,而在维系涉案婚外情关系中,被告阿珍与第三人铁柱均有过错,被告阿珍并非单一过错方,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原告翠花要求被告阿珍支付利息,缺乏充分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第三人铁柱赠与被告阿珍142359.67元的行为无效;被告阿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翠花142359.67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本案中,铁柱在与翠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阿珍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其将与翠花的夫妻共同财产,擅自无偿赠与阿珍,严重损害了翠花的财产权益,该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更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属无效,铁柱赠与阿珍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夫妻共同财产是婚姻经营的物质基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已婚人士将夫妻共同财产大额赠与他人的行为,既与民法典规定相违背,又有违公序良俗,为社会所不能容忍。

夫妻之间有相互忠诚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应当相互忠诚以维护婚姻关系的专一性和排他性。作为他人婚姻的“第三者”,既要受到社会道德和舆论的谴责,最后还会落到人财两空的局面,实在是得不偿失。

法官提醒,无论男女,都需树立正确的婚恋观,这既是社会公德和个人道德的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第三者介入他人家庭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最终必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