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结婚送的彩礼,分手之后还能不能全部要回来?近日,枣阳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19年12月,小张(化名)与小芳(化名)经婚姻中介机构介绍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双方在恋爱交往过程中,小张通过网络向小芳转账共计12000元。其中四笔合计4000元标注有“生日快乐”“端午安康”等字样。2021年4月3日,小芳通过网络向小张转账3000元。2022年1月28日,为商量结婚事宜,小芳携其父母、哥哥嫂子及侄子共计6人到小张家中赴宴。饭后,小张给小芳彩礼10001元,其他每人红包200元。因双方发生矛盾,小芳向小张退还彩礼10000元。分手后,小张索要剩余部分彩礼无果,遂将小芳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枣阳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在恋爱过程中,小张多次向小芳转账,系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的赠与,且转账金额价值较大,应当视为彩礼。但其中四笔合计4000元,转账时明确说明该款系节日、生日等一般赠与,系原告为恋爱时培养感情的正常支出,不应视为彩礼。故根据相关证据,本院确认彩礼为18000元(12000元-4000元+10000元),扣减小芳已返还彩礼13000元(3000元+10000元),法院判决小芳只需返还剩余的5000元。
法官说法
彩礼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以结婚为目的,一方(主要指男方)及其亲属按照习俗向对方(主要指女方)及其亲属给付的钱物。对于彩礼的态度,《民法典》既不提倡,也不禁止。但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那么,发生彩礼返还纠纷,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中,小张向小芳给付彩礼是希望与小芳缔结婚姻关系,如今,小芳与小张未进行结婚登记,本案符合《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返还彩礼的情形,因此,小张有权请求小芳返还彩礼。但是审判实践中,确定彩礼返还时,应结合彩礼数额、用途、双方的过错程度、有无同居生活等实际情况综合考量,在处理方式上应当灵活把握,才能真正体现公平原则。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