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阳市人民法院
营商环境问题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营商环境问题投诉联动处理办法》《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营商环境问题投诉联动工作办法》《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营商环境问题投诉处理办法》,发挥司法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职能,进一步畅通市场主体反映审判、执行工作问题渠道,规范办理程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市场主体及法治化营商环境监督员直接向枣阳法院投诉、反映影响营商环境的事项(以下简称直接投诉)以及上级组织、各类投诉平台依照《湖北省营商环境问题投诉联动处理办法》转交我院办理的投诉(以下简称转办投诉),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直接投诉受理
第三条 枣阳市人民法院政治部(督察室)负责受理营商环境问题直接投诉(以下简称受理部门)。
第四条 投诉人可以通过填写《办理涉企案件服务营商环境监督卡》、由法治化营商环境监督员转交、邮寄信件或当面递交投诉材料等渠道和方式直接投诉。
第五条 投诉人应当客观、真实地反映法院或者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导致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给营商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投诉应提供必要的纸质或者电子版投诉材料,材料内容包括:
(一)明确的投诉对象;
(二)具体的问题、诉求和理由;
(三)必要的证据材料;
(四)投诉人姓名、详细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五)以单位名义投诉的,需单位法人代表签字或加盖单位公章。
笫六条 受理部门在收到投诉事项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对投诉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原因,或者通知投诉人补正相关材料。
第三章 直接投诉办理
第七条 对已受理的投诉事项,受理部门按照投诉内容、职责分工,转交有关部门办理。对投诉事项涉及多个部门无法明确主体责任的,由受理部门指定一个牵头部门负责办理。
第八条 办理部门在对投诉事项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第九条 办理部门自收到转办通知之日起,应当在 1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回复受理部门,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回复的,需书面报告受理部门,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条 受理部门应当对办理结果进行核查,在收到办理结果5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反馈投诉人,并听取投诉人意见。投诉人对办理结果不满意,且能够提供新的证据和理由的,可发回办理部门重新办理,重新办理时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事项终止办理:
(一)投诉人撤回投诉的;
(二)投诉人就投诉事项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
(三)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调查的;
(四)投诉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经调查核实的;
投诉终止办理后,办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受理部门。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投诉事项办结:
(一)投诉人收到反馈结果并认可结果的;
(二)投诉人不认可办理结果,但无法提供新的证据、理由 或者提供的证据、理由不充分的;
(三)重新办理后,办理程序和结果依法、合理,但投诉人仍不满意的。
第四章 转办投诉办理
第十三条 枣阳市人民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审管办,以下简称院营商办)负责对除直接投诉外的其他渠道转办材料进行甄别处理,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投诉内容、职责分工转交相关部门审查。
第十四条 办理部门接到转办的投诉材料后,可以根据材料反映的问题,通过听取投诉人意见、查阅案件材料、请承办人员说明等方式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办理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处理意见、采取的整改措施、存在延期事由的情况等报院营商办。办理结果由院营商办按统一要求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相应机构。
第五章 沟通联络机制
第十六条 为便于转办工作,院营商办安排专人担任联络员,与上级组织、各类涉营商环境投诉平台等进行衔接,负责投诉转办事项。
第十七条 营商环境联络员还负责与市中院营商办进行衔接。联络员的确定及变更,应及时报市中院营商办备案,保证联络员的相对稳定性。
第十八条 政治部(督察室)与营商办要加强沟通,定期对投诉、反映的典型问题进行会商并适时通报。
第十九条 受理部门受理的投诉事项办结后,应向院营商办报备存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