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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1-09 13:17 来源:枣阳市人民法院 阅读:3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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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湖北成强恒业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公司、襄阳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周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