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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鄂0683执恢568号郑家国与王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2-03-31 11:26 来源:枣阳市人民法院 阅读:1316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2021)鄂0683执恢568号

王大军:

本院受理郑家国申请执行你与江万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0683执恢56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之日起3日内履行本院(2015)鄂枣阳民三初字第0026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若未履行,应在期满之日起6日内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二○二二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