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同居3年,还生了一个孩子,枣阳市一女子以为分手后能够得到台湾“老公”赠与的房产,没想到提起诉讼后,法院判决让她竹篮打水一场空。
2005年,24岁的女青年兰兰(化名)在福建厦门打工时,通过网络聊天认识了大牛(化名)。深谈之后,兰兰得知大牛是台湾人,比她大29岁,家有妻室,现为厦门和福清的两家台资公司的总经理助理,薪酬丰厚。大牛见到年轻、纯朴的兰兰,守不住伦理底线,兰兰也有一劳永逸的幻想,于是,两人开始同居。2006年6月29日,兰兰有了身孕,大牛为博取兰兰的欢心,书写了一份协议:将本人2005年9月2日在福清市购买的一套单元房赠与兰兰,并约定两年后过户到兰兰名下。当年12月13日,兰兰生下一女,大牛安排母女住进自己的单元房,每月定期支付生活费。
2009年8月,两人因琐事发生矛盾,兰兰一气之下携女儿回到枣阳居住。去年7月,大牛思女心切,来到枣阳,可两人关系已经冷淡疏远。双方对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问题不能协商一致,去年12月21日,兰兰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双方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她自己抚养女儿,大牛支付抚养费25万元。
法院认为,双方于2006年3月开始同居,一直未进行婚姻登记,其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但同居期间的财产和子女抚养应依法处理。从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考虑,孩子由原告继续抚养为宜。双方讼争的一套单元房系在双方同居之前购买,非二人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乃大牛与台湾合法配偶的共同财产,大牛未经妻子同意擅自将房产赠与原告,与法相悖,赠与无效,原告要求分割该房产,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原、被告的非婚生女由兰兰抚养,大牛一次性支付女儿抚养费25万元;驳回兰兰的其他诉讼请求。
说法:
本案大牛与兰兰之间是婚外男女关系,即通常所说的包养“二奶”行为,为社会道德所不容,为法律所禁止。大牛赠与兰兰房产,虽然已经签订协议,但并不有效。最高法院相关解释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另一司法解释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而大牛有合法配偶,其未经妻子同意,擅自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二奶”,显然违反了法律和社会道德。因此,法院判决该赠与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