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了履行的时间,可是对方说没有钱,不愿履行,该怎么办?”切实解决当事人在案件履行方面的顾虑,打通权利实现的最后一公里,是枣阳法院延伸审判职能、探索完善自动履行机制的初衷。
今年以来,枣阳法院秉持“如我在诉”的理念,以“纠纷一次性解决”为目标,强调在诉前、诉中、诉后全过程,积极引导当事人自动履行,不断提升案件自动履行率,推动实现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
诉前引导 主动履行
“我们与生态公司因货款结算产生争议,由于我们之前一直合作都很顺利,我也不想因为这件事导致两方后续合作不愉快,有什么方式,我既可以不用起诉生态公司,又能够要回货款?”
“当然有,你可以选择诉前调解这种方式,这样不伤面子,又不伤和气。”七方法庭庭长张家政听了畜牧公司负责人潘某的陈述后,向其建议。
据了解,2017年,荆州某畜牧公司与枣阳某生态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一份,后双方对价款结算产生争议。生态公司认为相关价款已结算完毕,拒绝再支付货款,畜牧公司则认为还剩40余万元设备款未付。
由于私下协商解决未果,畜牧公司负责人潘某来到七方法庭了解起诉事宜。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七方法庭于当日将该纠纷推送至七方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从企业发展、合作共赢角度着手,最终促成双方互谅互让,并达成调解协议,确认买卖、安装养猪设备的款项已全部结清;生态公司自愿帮扶畜牧公司、潘某大学生创业款13万元。
为确保调解协议能够得到有效履行,七方法庭积极引导调解员向当事人释明主动履行的好处和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最终,在拿到司法确认裁定书的当天,生态公司主动履行了13万元的给付义务。至此,该纠纷在诉前圆满化解。
“通过在诉前调解过程中,积极引导当事人主动履行,不仅能使当事人切身体验诉前调解的方便快捷,还能提高案件自动履行率,让人民群众在感受公平与正义的同时,也能感受到司法的速度与温度”承办法官张家政说道。
诉中调解 当场履行
“这是被告的转款信息,原告,核查一下。”
“谢谢法官,赔偿款已经收到了!”
这是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纠纷案。王某系一名“五保户”,平时和弟弟王某乙一起生活。一天,王某乙雇请刘某使用挖机平整门口水泥地坪土地。施工中,刘某在倒车时将在一旁义务帮工的王某脚压伤。事发后,王某被送往医院治疗12天,刘某支付医疗费4000元。对于赔偿问题,王某与刘某多次协商无果,王某将其诉至新市法庭,要求刘某赔偿各项损失11.6万余元。
收到案件后,承办法官沈黎明立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未能达成一致。开庭时,又再次组织调解,但双方对于赔偿金额还有一定的争议。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仍不放弃调解机会,考虑到王某系“五保户”,经济生活困难,希望在尽最大努力进行调解的同时积极促成当事人当庭履行。
“你们之间各退一步,把赔偿金额适当降低在双方都可以接受的范围内,同时刘某保证能够及时履行还款义务,这个方案你们同意吗?”
“我同意这个方案”“我也同意!”在法官的协商下,双方逐渐缩小赔偿金额差距,最终达成由被告刘某支付原告王某赔偿款44000元的调解协议,刘某当场以转账方式履行了给付义务。
做好调解工作对于案件的服判息诉、提质增效具有重大意义。枣阳法院始终坚持将调解贯彻案件审理全过程,深入挖掘调解空间,不断探索调解方法,在推动当事人握手言和的同时,促成当事人主动履行,避免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环节,真正实现柔性解纷、案结事了。
判后答疑 督促履行
从一开始的“我不服你们的判决”“我不同意,对方要求的金额太高,我们无力承担”到“我心中的疑惑没有了,对案件的判决心服口服”“购房款一次性付清”,当事人的态度为何会有如此大的转变?
原来,在张某诉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平林法庭庭长胡勇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李某返还张某剩余购房款18000元。判决后,为彻底化解双方矛盾,确保胜诉方合法权益及时兑现,承办法官在向原被告送达民事判决书的同时,耐心地向原、被告双方进行答疑解惑。
首先向双方释明了本案的争议焦点以及法院的判决结果,并详细说明了做出此判决的法律依据和事实理由,同时针对被告的疑问和困惑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回答和解释。
最终,在承办法官的耐心释法答疑下,被告李某表示愿意接受法院的判决结果,同意履行返还剩余购房款18000的义务,并当场向原告返还了18000元的现金。至此,该案得到了实质性化解。
该案是枣阳法院积极开展判后答疑工作的一个缩影。做好判后答疑工作,能够让当事人更加理解判决背后的法理依据,不断提高当事人服判息诉率和自动履行率,从而促使矛盾在一审程序得到实质性化解。
下一步,枣阳市人民法院将始终把新时代“枫桥经验”贯穿工作始终,不断探索完善自动履行机制,推动当事人从“要我履行”向“我要履行”意识的转变,努力让当事人权利实现“一步到位”,真正实现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