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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阳市人民法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执行终本案件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21-07-06 17:05 来源:综合办 阅读:4745

枣阳市人民法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执行终本案件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执行终本案件的管理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法发〔2016〕373号)等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本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应坚持终本程序标准和实体标准,务必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条 财产调查收集方式包括:1、申请执行人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2、被执行人应当如实报告的财产;3、人民法院应当通过线上、线下主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

第三条 严格落实财产报告制度,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逾期报告、拒绝报告、虚假报告的,应当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第四条 线下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范围:(一)向公安机关调取被执行人及其直系亲属的身份证号码;

(二)向不动产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房产、土地使用权登记情况;

(三)被执行人的收入、债权、公积金、保险产品、理财产品;

(三)向被执行人及其家庭成员所在的单位和居住地基层组织、周边群众调查其财产线索;

(四)向可能掌握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单位和个人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人,还应当向工商、税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开办单位、注册资金、纳税及经营情况。

第五条 充分保障当事人知情权:1、案件终本前,应严格落实“执行回告”制度,承办人须将对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情况、所采取的执行措施、终本的依据及法律后果以电话、短信、书面等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意见;2、在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前,不得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信用惩戒措施;3执行中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应当向被执行人送达相应执行文书。

第六条 案件终本前,须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慎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企业为被执行人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前,应发出预处罚通知。

第七条 严格规范终本裁定书的制作、送达和公开。案件终本应当经过合议,不得先终本网上报结再补充文书。终本裁定书应当要素齐全,因案而异,符合实际,严格校对,并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在互联网上公开。

第八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第九条 终本案件有以下情形应当恢复执行立案:

(1)已终本案件,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

(2)在执行监督或案件检查中发现终本案件不符合法定结案条件的。

终本案件恢复执行立案,原则上应由执行指挥中心审核后,再交由立案庭办理恢复执行立案手续。

第十条 终本案件后续管理的事项包括:

(1)执行指挥中心定期登录人民法院执行指挥平台和终本案件管理系统查看网络查控系统定期轮询结果,反馈有财产的案件经承办人核实,报分管执行领导批准后恢复执行;

(2)承办人负责办理终本案件续行查封、冻结、边控手续;

(3)涉及被执行人财产在其他法院或其他案件处置的,案件承办人应做好案款分配、发放的衔接工作;

(4)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执行措施的,承办人负责办理解除相应执行措施。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承办人同时应解除其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屏蔽被执行人公开信息。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