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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阳法院发布执行悬赏公告(2026年第2期)

发布时间:2026-04-14 16:54 来源:枣阳市人民法院 阅读:727

悬赏公告


(2025)鄂0683执4248号


     本院在执行王峰与王德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德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王峰向本院提出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信息

     被执行人:王德强,男,1972年3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襄阳市枣阳市北城办事处沿河北路五组,现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田贝四路43号愉天小区1栋A404室。公民身份号码:42068319720307XXXX。


二、执行依据

   (2025)鄂0683民初4197号民事判决书。

三、执行标的

     本金150000元及利息。

四、悬赏举报人员确定方式及悬赏金额

    本院对举报人及举报线索进行登记,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线索的,悬赏金额由登记在先的举报人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举报人共同获得。 

     申请执行人承诺:提供线索并执行到位的,按执行到位金额的10%给予奖励。

五、悬赏公告期间及悬赏金兑付时限

    悬赏公告期间为一年,期满或有效期内执行完毕的自动失效。有关人员在上述悬赏公告期间内提供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悬赏金于申请执行人收到法院执行款或办理完财产抵债手续后30日内由申请执行人向其兑付。  

六、悬赏金的领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举报人所提供的财产线索真实且系合法取得;

   (二)举报的财产具有可执行性、能够变现;

   (三)举报的财产不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被执行人已申报的,执行法院或其他机关已掌握的财产范围;

   (四)举报的财产经举报依法处分并已变现,双方当事人以物抵债完毕的视为变现;

   (五)悬赏金的领取不违反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

七、下列人员不符合领取悬赏金资格

    (一)案件当事人、代理人及其他有义务向执行法院提供线索的人员;

    (二)执行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线索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三)与上述(一)、(二)项人员串通的人员;

    (四)案件执行完毕后提供线索的人员;

    (五)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的人员。

八、举报电话及联系人

      举报电话:15697069271;联系人王法官:15697069271

      本院对举报人的身份及相应信息保密,但为发放悬赏金需要告知申请执行人的除外。


     枣阳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