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阳市人民法院欢迎您!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站点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 审务公开 > 典型案例

鞋盒内藏毒品45.46克,一男子获刑十二年

发布时间:2021-07-16 15:40 来源:综合办 阅读:846

一男子受暴利驱使,梦想贩毒从中赚取差价,不料“进货”不久就被抓。近日,枣阳法院宣判了这起贩卖毒品案,襄州区男子赵某明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9年8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明与肖某斌(已判处)微信聊天中,肖某斌提出经济困难,想从赵某明处买点毒品在枣阳贩卖赚点钱。二人遂商定了交易价格。

2019年8月13日,赵某明联系肖某斌让其汇款16400元后拿货。肖某斌经同学陈某帮忙将钱汇给赵某明提供的银行帐号后,于当日下午从枣阳乘坐出租车到襄阳市樊城区建设路,从赵某明处取走约29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和一组甲基苯丙胺(麻果)。同年8月19日下午,肖某斌再次从赵某明处取走约11 克甲基苯丙胺(冰毒)。

回到枣阳后,肖某斌将所购毒品藏匿在其居住的“爱尚客栈”201 房间的电视柜中一鞋盒内。

2019年8月26日17时许,公安民警在枣阳市“爱尚客栈”门前将肖某斌抓获,并在其居住房间一鞋盒内搜查出3塑料袋疑似冰毒及1塑料袋疑似麻果。

经称重,3塑料袋疑似冰毒净重分别为24.70克、0.89克、10.57克,1塑料袋疑似红色麻果97粒、绿色麻果1粒,净重为9.30克,总计45.46克。

经襄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鉴定,上述依法扣押的检材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枣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明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麻果)数额达45.46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辩护人辩称的查获的毒品尚未流入社会,没有对社会造成实际危害,经查,被告人赵某明已将毒品交付给肖某斌,其犯罪行为已完成,故其辩称理由不能成立。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