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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阳市人民法院关于改判、发回重审案件专项评查、介入调查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2-09-20 10:24 来源: 阅读:4575

    第一条 为提高审判质量,预防和惩处违反审判纪律行为,根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全省法院《案件质量评定标准(试行)》、《关于被改判、发回重审案件专项评查、介入调查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改判、发回重审案件包括:

(一)经上级法院改判、发回重审的本院审理的各类案件;

(二)经本院审判监督庭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变本院裁判结果的各类案件;

第三条 立案庭负责改判、发回重审案件统一登记,登记后3日内将案卷移送相关业务庭,登记情况于每月28日前报送院长和各分管院领导,并送审管办备案。

第四条 各业务庭收到案卷后,由承办人对本人被改判、发回重审案件及时查找问题,分析原因,说明理由,于10日内形成书面自查报告,并填写《改判、发回重审案件自查信息表》,经其庭长、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确认后,连同案卷、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及指导意见函,报送审管办,不得迟报、少报、隐瞒不报。

第五条 审管办收到改判、发回重审案件相关材料后,由审管办、监察室及相关业务庭组成评查小组,评查小组应本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并根据《全省法院案件质量评定标准(试行)》的规定,进行评查。

第六条 评查改判、发回重审案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评查小组评查并写出评查报告,提出评查意见;

(二)对评查小组认为确属差错的案件,由审管办向审理该案的审判庭发出《差错案件责任认定意见书》,审判庭应在收到通知书10日内向审管办提交书面申辩意见;

(三)对评查小组认为确属差错案件,审判庭提出异议或申辩意见的,由审管办报请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七条 审管办在评查中发现违法违纪线索的,应形成书面报告,及时移送监察室。

监察室对移送的违纪违法线索,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应形成书面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 对评查认定为不属差错责任的案件,由监察室及时登记存档。

第九条 对认定为差错责任的案件,按照《枣阳市人民法院差错案件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依纪依法查处。

第十条 监察室对改判、发回重审案件的评查处理情况记入审判人员个人廉政档案,并抄送本院政治处存入个人执法档案。

第十一条 审管办每季度将改判、发回重审案件的评查处理情况进行书面通报。

第十二条 审管办应将本院改判、发回重审案件的评查及处理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形成综合书面报告,每季度报送中级法院审管办。

第十三条 对改判、发回重审案件的评查情况及线索调查情况应当严格保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本院以前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