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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使用他人照片推广宣传?小心侵犯肖像权!

发布时间:2025-10-13 12:02 来源:枣阳市人民法院 阅读:1241

不少网店店主会选择一些精美图片并配以相关文案进行商品宣传,然而部分商家在使用他人照片进行宣传推广时并没有经过当事人的同意。那么,这些图片和视频能否“任意”使用?是否侵权?近日,枣阳法院民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肖像权纠纷。


基本案情

李某某是一位在服饰行业具有高知名度的时尚服装摄影博主,累计粉丝数超过百万,被抖音平台评为优质创作者,日常工作包括模特拍摄、通过视频和图片展示服装的穿着效果、介绍服装材质特点等。


某天,李某某发现枣阳市某店铺在抖音平台私自使用李某某抖音账户的摄影作品及肖像权主页图进行商业盈利,并且这些店铺使用的照片中衣服并非李某某的正版服饰,而是跟李某某衣服质量不同的服饰。


李某某认为该行为误导消费者,对其宣传的服装品牌方造成负面影响,损害了其名声和知名度,遂诉至枣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店铺内全部原告肖像的侵权照片。同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另查明,被告枣阳市某店铺已将涉及李某某在抖音平台的摄影作品及肖像权主页图产品下架。

法院审理

枣阳法院审理认为,自然人享有肖像权,并受法律保护,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允许使用带有原告肖像的图片,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


因被告抖音店铺商品已下架,已不存在继续侵害原告肖像权的情形,原告关于停止侵权行为、删除店铺内全部原告肖像的侵权照片的诉讼请求已经实现,本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再支持。


考虑到案涉店铺在诉讼时被告店铺所侵权的产品销售为零且目前已下架,根据被告使用原告肖像图片的数量、用途等,及原告可能产生的维权成本,最终酌定支持被告赔偿原告6000元经济损失。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

 

肖像权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受法律的保护,不容任何人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本案中,被告店铺未经允许在商业宣传中使用原告肖像,构成了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


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在数字经济时代,个人肖像,特别是具有一定公众影响力的博主肖像,本身具有显著的商业价值。法官提醒广大市场主体,在抖音等社交媒体平台进行商业营销时,必须树立严格的版权与人格权意识,使用他人肖像、图片等素材前,务必依法取得授权,避免擅自使用引发的法律风险。


同时,也鼓励权利人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勇于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共同营造公平、诚信的网络营商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