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酒后驾车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事后不思悔改,竟找人“顶包”,自以为能够逃避法律制裁,最终警方抽丝剥茧查清了事件真相。近日,枣阳法院宣判了这一典型案例,田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王某、袁某犯包庇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0年8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田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襄阳市车城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十月宾馆路段时,与由西向东抱着吴某横过道路的行人杨某发生碰撞,致杨某、吴某受伤,杨某于2011年11月29日因救治无效死亡。
事发后,田某某指使被告人袁某联系被告人王某,让王某替其顶包。袁某遂电话联系王某,让王某到事故现场顶替田某某作为肇事者。
公安机关在多次调查询问中,王某、袁某提供虚假证明进行包庇,为田某某掩盖犯罪事实,致使田某某逃避法律追究。
2020年4月,公安机关重新调查此案时,王某、袁某仍然作假证明包庇田某某。经枣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田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6月16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田某某被警方抓获。
因涉嫌犯包庇罪,2020年6月24日和8月7日,王某和袁某分别被刑事拘留和取保候审。
2020年7月8日,田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庭审中,被告人田某某、王某、袁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
枣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某、袁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均已构成包庇罪。
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愿意接受处罚,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愿意接受处罚,有悔罪表现,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