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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次解除“限高令”!让执行有力度更有温度

发布时间:2023-09-08 17:03 来源:枣阳市人民法院 阅读:1498

   “感谢法官为我考虑,让我能够及时乘坐高铁前往外地收回欠款!”近日,枣阳法院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对被执行人胡某单次解除限制高消费令,解决其急需乘坐高铁的燃眉之急。目前,胡某已追回欠款,并全额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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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杨某和胡某、郑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枣阳法院一审判决,胡某、郑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杨某支付劳务费3万元。因胡某、郑某未主动履行判决,杨某于2023年7月向枣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承办法官受理案件后,立即与被执行人胡某取得联系。向其释明如果限期不履行的话,法院将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胡某对此并未理会,亦没有履行判决义务,法院遂依法对胡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8月,胡某打算前往外地收回欠款,但由于路程较远、时间紧迫,需要乘坐高铁,可限制高消费措施如同一座大山拦在胡某面前。为此胡某主动联系承办法官,表示自己收回欠款后会尽快支付杨某劳务费,同时申请暂时解除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承办法官在了解到情况后,立即和申请执行人杨某做好释法说理工作。考虑到胡某想要暂时解除限制高消费措施的原因是为了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尽快收回欠款,从而支付所欠杨某的劳务费,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中关于临时解除限制高消费措施的相关规定,经合议庭合议,并报请院长批准后,承办法官立即为胡某办理时长为7天的单次解除限制高消费措施,并指导其现场签署《还款承诺书》。同时承办法官也再次向胡某说明如果其违反承诺从事消费行为,将会立即恢复对其采取的限制消费措施。8月30日,胡某在顺利追回欠款后,全额支付了所欠杨某的劳务费,法院彻底解除了对胡某的限制高消费措施,该案顺利执行完毕。

普法小贴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17条:被限制消费的个人因本人或近亲属重大疾病就医,近亲属丧葬,以及本人执行或配合执行公务,参加外事活动或重要考试等紧急情况亟需赴外地,向人民法院申请暂时解除乘坐飞机、高铁限制措施,经严格审查并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给予其最长不超过一个月的暂时解除期间。

    上述人员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并按要求作出书面承诺;提供虚假证据或者违反承诺从事消费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恢复对其采取的限制消费措施,同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从重处理,并对其再次申请不予批准。

      执行工作有强度,亦应当有温度。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应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影响。下一步,枣阳法院将继续把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融入到执行工作各项环节,在规范运用强制力维护执行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影响,努力确保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